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聲請人 李秋芳 非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志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發票人正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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