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307號債權人 徐福建 債務人一成棉紗手套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台端之附表並未記載利率。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記載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釋明債務人一成棉紗手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三、債務人一成棉紗手套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