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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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坤和選任辯護人鄭弘明律師
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坤和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賴坤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徐右家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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