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劉世添 (典獄長)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25日送達(本院卷第22頁)。抗告人嗣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2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3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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