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611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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