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001號債權人南埔矽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本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漢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物因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求金額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64年第6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債權人以97年7月間附條件買賣登記時之擔保金額新台幣(下同)1,812,000元為請求金額,於法不合,故應依上開決議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請求時市價),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敘明系爭挖土機之廠牌、出廠日期、請求時市價,及提出其釋明文件,復未提出李漢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