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834號
聲請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國明 、 崔慧珍 、 蔡孟美 、 賴永清 、 莊美幸 、 李栢 期間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57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