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清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回執聯簽收欄不清晰,應提出可辨別何人簽收之回執聯。
二、提出債務人鍾清煌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