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債權人 王珍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紅妹 (即 曾隆藩 之繼承人)、 曾朝麟 (即曾隆藩之繼承人)、 曾瑞媛 (即曾隆藩之繼承人)、 曾瑞華 (即曾隆藩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紅妹(即曾隆藩之繼承人)、曾朝麟(即曾隆藩之繼承人)、曾瑞媛(即曾隆藩之繼承人)、曾瑞華(即曾隆藩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