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余曉婷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彣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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