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再審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運祥賴劍毅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民事確定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年送達再審聲請人,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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