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威佑於民國(以下同)104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
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06月15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年息2.03%,第四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6.46%機動計息。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1月15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68,9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佑│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7.76│││268932││1月15日起│2月14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9.31│││││2月15日起│1月14日止│2││││├──────┼──────┼───────┤││││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76│││││1月15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