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廣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水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重光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