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康存真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