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陳健治

被告 胡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元×面積2,120平方公尺=23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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