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陳健治
被告 胡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0元×面積2,120平方公尺=23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