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 羅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一○二年度亡字第五十八號宣告羅秋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號)死亡之判決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秋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號)前於90年8月10日離家,多年未於家人聯絡,關係人 陳仁鄉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2年6月17日102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判決宣告於97年8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此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 陳威豪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在庭的聲請人就是我母親羅秋鳳等語(見本院106年6月12日訊問筆錄第2頁);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女 陳孟君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在庭的聲請人就是我母親羅秋鳳等語(見本院
106年6月12日訊問筆錄第3頁)明確;並據關係人陳仁鄉於本院調查時亦陳稱:在庭之聲請人就是我當時聲請死亡宣告的羅秋鳳等語(見本院106年6月12日訊問筆錄第3頁),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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