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0號債權人 陳聯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玉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提出催告經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