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江里增高雄市○○區○○○路○○○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