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0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賴文傑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6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