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256號
聲請人李 昱諺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沛岑 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