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256號

聲請人李 昱諺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沛岑 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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