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在臺南縣○○鄉○○路○○號,且具狀請
求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聲請狀在卷。揆諸首揭規
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素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