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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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在臺南縣○○鄉○○路○○號,且具狀請
求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聲請狀在卷。揆諸首揭規
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