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向原告訂購圖書共計新台幣(下同)
五萬七千四百一十元,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卻未按期繳款,依約被告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被告應付之
金額計二萬五千零一十元,爰依約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書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
書狀為何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書款,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