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73號上訴人 賴麗昭 被上訴人 賴怡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8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