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60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理勤孝
被   告  許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
之電信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2,847元
,嗣遠傳電信公司於105年12月9日將前開對被告之債權讓
與原告,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支付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第三代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電信
費歷史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
第11頁至1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系爭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62,847元,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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