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昕羽 (原名 劉采恣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聖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提起上訴。
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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