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47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韋丞 、賴○1、賴○2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賴○1、賴○2」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訴狀表明 適格 之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賴韋丞積欠債務之合計

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28日

之利息),及於111年1月26日及補正狀之日積欠原告之債務

合計數額。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江柏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