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68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德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29日102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業已於103年1月1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得憑,故其抗告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陳彥君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余富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