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峻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 曾建豪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5日對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其中被告被訴強制罪部分,經本院於100年4月29日裁定駁回在案,惟被告選任辯護人前於100年4月22日已向本院陳報解除委任,故原裁定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曾建豪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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