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A01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李宜真 律師
上訴人A02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
法官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A01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李宜真 律師
上訴人A02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
法官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