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何永松 (即 何再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