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請人 李政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有無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