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52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韻庭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康瑞山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傅楨棟   住○○市○○區○○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傅楨棟之保險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傅楨棟位於嘉義縣太保市之不動產,

  ,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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