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峯基 (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
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
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然被告業於起訴前之109年9月14日死亡,有本院職
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
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欠缺無從補正,依上
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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