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債權人 吳榮淳 債務人 簡鈺龍 債務人 劉亮穎 (原名: 劉舒綾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每百元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