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因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檢具系爭房屋稅籍資料及土地登記簿
謄本並損害賠償金額,並以該房屋稅單核定之價額及土地公告現
值及另請求賠償之總額),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
納裁判費,如未查報價額,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
納新台幣17,335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補正起訴狀繕
本及附屬文件乙份,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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