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呂少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又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及新聞紙刊登之內容,雖漏載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紹瑜 ,然關於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該票據之同一性,不影響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
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捷陽廣告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平鎮分行│106年9月10日│30,000元│ND0四八三六六│││1│劉紹瑜││││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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