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進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致生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混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二級毒品1次。因認被告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4年12月2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