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26號聲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旭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址查無其人,以致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原件退回為由,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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