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元敬選任辯護人陳惠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元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元敬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年9月21日裁定自104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於104年11月25日裁定自10
4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月20日訊問後,被告僅坦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轉讓偽藥罪犯行,惟參酌卷內證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等證據,本院認其涉犯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三級毒品及轉讓偽藥罪嫌均確屬重大。復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所涉販賣毒品及轉讓偽藥犯行之對象達11人,次數達43次,並經檢察官聲請傳喚9位證人到庭行交互詰問,迄今尚有5位未行交互詰問,是考量被告否認部分犯行,且所辯與證人證述情節存有歧異,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再衡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三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係無期徒刑或
7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上開犯行之法定刑非輕,因而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其曾因另案遭通緝始行緝獲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經本院審酌上情,認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事仍繼續存在,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後續審判或將來之執行,故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