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文32歲民.上列被告因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
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李啟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啟文於民國99年5月27日因左側自發性顱內出血經衛生署桃園醫院實施開顱手術後,目前因智能嚴重退化仍需仰賴鼻胃管餵食,無法生活自理,自99年7月2日出院轉至長期照護機構,有到庭之困難等情,此有衛生署桃園醫院
100年1月10日診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100年
1月27日桃醫醫秘字第1000000584號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因上述疾病致其無法接受本案之審判,其情形已屬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應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