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數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提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及存摺交易查詢,被告既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雖其前於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異議以其請求向原告銀行行員為分期償還未獲置理,並附上
被告生病之診斷證明書為憑,然此核與本案判決所憑事證不生影
響,自難為被告得推翻本案原告請求之有利斟酌,是認本件原告
所為訴請清償如主文所示借款本利及違約金仍屬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95年10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5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