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斗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斗簡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3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丙○○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玖仟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95年4月30日前乙次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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