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3152號債權人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永發 債務人 鄧怡琳
鄧呂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伍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