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金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秀琴 (即 顏李秀鑾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顏李秀鑾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顏李秀鑾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查本件被繼承人顏李秀鑾係於103年4月29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即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如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顏李秀鑾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