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啓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冒「蘋果」商標圖樣之手機面板壹個及連接線壹條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601號為被告謝啓隆違反商標法案件,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所採購標有仿冒蘋果商標之手機面板1個及連接線1條,未經本院107年度智簡字第3號判決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智簡字第3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107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7年度執字第4066號執行卷宗確查屬實,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由告訴人所採購用以鑑定是否為仿冒商品之手機面板1個及連接線
1條,既經扣案,且均標有仿冒「蘋果」商標圖樣,經鑑定皆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惟未據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併予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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