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總毛重零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有施用毒品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717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0.95公克),查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5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在卷可憑,茲聲請將上開安非他命3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