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5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李維浚

李有喆

被告 王子豪

訴訟代理人 梁敬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有本院職權查得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是原告於111年7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固為未成年人,然被告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兩造復無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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