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0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彗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0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應補充為「以94年度毒聲字第7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次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實為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施用毒品屬於自殘行為,犯罪手段尚屬輕微,及其教育程度係高中畢業、未婚、現擔任臨時收銀員、獨力扶養11歲之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078號被告甲○○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7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6714號、97年度簡字第7340號、97年度簡字第9327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分別於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17日、98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26或27日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中興橋附近某賓館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4月29日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並經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19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份││├──┼───────────┼────────────┤│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表、矯正簡表各1份│品案件經判刑確定及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