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73號
反聲請聲請人甲○○
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
辜倩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聲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反聲請事件,反聲請聲請人請求每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扶養費,以10年計算,合計為312萬元。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另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加徵10分之5,應徵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