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嗎啡錠劑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嗎啡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上旬某日止,在臺北縣○○鄉○○路○段○○○巷○號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嗎啡,為警於96年12月5日採尿送驗,經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被查獲時,並經警扣得第一級毒品嗎啡錠劑2顆(驗餘淨重0.2165公克)。經查扣案之嗎啡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7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74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顆(驗餘淨重0.21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其中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該中心96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6217
6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